1、在上半时的任何时间每队可准予2次暂停;在下半时的任何时间可准予3次暂停,以及每一决胜期的任何时间可准予1次暂停。
2、未用过的暂停不得遗留给下半时或决胜期。每次要暂停应持续1分钟,在暂停机会期间可以准予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