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变量是我们所关注的“因”。对于这个因,必需确保其因果链足够单纯(因与果不是第三方的共同结果,同时,因果两项不是某控制变量的共同原因)。控制变量不能是因果链中的中介,因为控制了中介,因就无法有效地影响果,也不能是因果的共同结果,在共同结果的影响下,我们无法判断因果间的关系链条还是否是二者间的纯粹联系。
2、控制变量本身并不感兴趣,或许就可以容忍对于控制变量系数的不一致估计,而只要核心变量的系数估计一致即可。此时,就可以不要求控制变量外生(即允许控制变量与扰动项相关),而只要在给定控制变量的条件下,核心变量与扰动项不相关即可。换言之,只要求核心变量与扰动项在某种意义上 “条件不相关” 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