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