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为9% ),税率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二)分税目记忆
(三)图片记忆
(四)历史沿革记忆
征收率
征收率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3、两个减按:
(1)老师,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理解记忆: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简易征收预缴税款的计算和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通过采用简化税收方法实现的增值税实际上已存入预付地、建筑服务所在地和房地产所在地。))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减征率。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跨县市建筑: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单税率与征收率基本相同(除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均以预征3<runk>-rrb-(理解:以确保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计算)
3、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 (1+税率/征收率) 预征率
例外情况:
(1)转让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了解:由于房地产转让当时是代原地税征收的,纳税人的身份掌握在原国税手中,不可能区分纳税人是否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 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提供建筑服务、出售或租赁房地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其他个人,应当向建筑服务所在地、房地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税和概要税在预付时均可扣除。
扣除率
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计算投入税额的适用扣除率为:
1、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的,以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13%计算进项税额。
2、分析: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8000 11%=880元。
3、(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 13% 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或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 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或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没有单独核算的,按照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的增值税税额,或者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农产品购销*上注明。
5、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附件1: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的精制茶是通过筛选、风选、采摘、碎裂、干燥和平整等方法精制的,出售的是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和茶饮料。
5、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属于17%: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40号)
2、出租、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财税[2016]68号)
4、201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哪些规定?(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保障服务(包括提供武装监护人陪同服务)选择差额纳税。(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1999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2、 4.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 1.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 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0、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2、、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13、、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14、ps: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减按 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 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被认定的动画企业为中国动画产品的开发和动画版权的转让提供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7、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8、以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19、在纳人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总部提供农业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2、《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6号 )
23、、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7号)
24、、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6、 14.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简易计税3%。(财税[2016]140号)
27、(36号文附件3)(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8、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9、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30、①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1、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何种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2、.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在经营资本管理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临时采用简单税法计算,增值税按照3%的税率缴纳。(财税[2017]56号)
3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4、 33、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5〕97号)
36、一般纳稅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稅办琺计算缴纳增值稅。(财税〔2019〕20号)
37、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0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固定资产的。(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公司使用的试验日期之前获得的固定资产将包括在营地改革试验中,将根据与旧货物相关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实施。(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五)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何种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3.资产管理产品经营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行为,暂行适用简单的税金计算方法,按3%的征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114号)
5.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开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9〕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