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