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
(1)出票人:*人亦称出票人。票据的当事人。即在各种有价证券(主要是本票、汇票和支票)上签名发行证券的人。
(2)承兑人: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主体不同。
(1)出票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商店及公司企业。
(2)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3、承担的责任不同.
(1)出票人:*人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付款或担保付款的义务。汇票的*人不直接承担付款的义务,在汇票被承兑之前,*人是主债务人;在承兑之后,*人负有保证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得向*人行使追索权。
(2)承兑人: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