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
个人借款人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
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三、贷款期限和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合同签订之日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标准(即贷款基础利率+3%)内据实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重点扶持对象或小微企业的借款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不属于重点扶持对象的借款人,只能享受1次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四、贷款利率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风险分担方式合理确定,在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合同签订之日,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以其他方式提供增信或为信用贷款的,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贷款展期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六、贷款流程
(一)
个人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属地化管理,可向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供《湛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及备注材料(所需材料均一式三份)。
2.贷款初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资格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并将资料移交经办银行。
(2)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3)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当场出具材料告知书(附件3)。
3.贷款复审
对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借款人,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有无其他贷款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反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审核不过关的,及时通知人力资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借款人,在审核表上写明原因。
(二)
小微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小微企业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小微贷款,并提供《湛江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及备注材料(材料均一式三份)。
2.贷款初审
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劳动监察机构、市人力资源社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根据不同职责进行初审。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吸纳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将相关材料转市劳动监察机构,市劳动监察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收到劳动监察机构确认的资格认定审核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以上程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认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银行。
2.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3.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当场出具材料告知书(附件3)。
3.贷款复审
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需10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借款人,在审核表上写明原因。
七、贴息申请流程
(一)
贴息申请流程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借款人先支付利息后享受贴息办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受理贴息申请,经办银行负责收集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完成贴息审核。
申请贴息材料清单(均一式三份):
1.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
2.借款人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3.属于个人贷款的,提供个人账户;属于小微贷款的,提供企业基本账户。
(二)
公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
(三)
贴息资金拨付
公示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拨付资金,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将贴息资金支付到借款人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借款人还应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