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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常识:40万房产过户费是多少我爱我家过户专员受贿被判6年
2022-07-21 23:19:20  浏览:28

房屋常识:40万房产过户费是多少我爱我家过户专员受贿被判6年

很多朋友们现在对于房产方面的知识了解的偏少,不管是从购房的角度,或者是装修房子的角度,我们都需要对房产方面的一些知识进行了解,所以小编今天就在网上搜集了一些房产方面相关的知识来分享给大家,下面大家可以跟小编一起来看下40万房产过户费是多少我爱我家过户专员受贿被判6年这个问题。

"买主购房签下合同交定金卖家反悔要求加价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也交过了定金,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卖家却突然说还要再加价40万元。这下,买家不答应了,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今年元月,刘某和妻子想转让西安一套住房。当时夫妻二人身在外地,便给西安的朋友董某出具了委托书,委托董某代为出售房屋。之后,董某与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屋限时代卖合同》,后来中介公司找到了买家王某。3月初,刘某、王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款为18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及中介费。今年4月12日,中介公司得知刘某还完了贷款、已取得房产证书后,联系他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几天后过户。然而第二天,刘某却说房价要涨40万元,买家王某自然不同意。4月14日,在中介的联系下,刘某夫妻和王某到中介公司进行沟通,刘某妻子参与了整个过程,全程并未明确表态不同意卖房。因双方商量未果,王某到未央区法院起诉。案件庭审过程中,刘某称他卖房时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也从未告诉过妻子,他给董某出具的《委托书》上并非妻子本人的签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他的妻子没有签字,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综合案件情况,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可以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认为,买家王某在买房过程中不存在恶意串通,为善意第三人。此外,在王某、刘某及其妻商谈房屋买卖事宜时,其妻全程未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买家王某有理由相信卖房行为系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王某与刘某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有效。日前,未央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夫妻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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