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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要担责)
2022-08-18 12:37:15  浏览:28

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要担责)

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要担责)

小杨和笑笑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小公寓,之后又转让给了大罗。小杨负责办理了房屋的交易手续,并且收取了购房款。此后不久,小杨和笑笑两人决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于小公寓购房款的收取和处置两人各有说辞。笑笑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罗支付购房款。



大罗向法院提交了房款支付凭证,其中包含小杨出具的收条。笑笑取得该证据之后撤诉。大罗了解到实际情况之后,找到笑笑要求其道歉,因为其而导致自己陷入诉讼,且差点引起亲朋的误解。笑笑则认为自己不过是想办法寻找证据而已,并没有对大罗造成实质的损害,大罗没必要太计较。



聂律师认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笑笑想要获得该公寓交易资料并非只能通过起诉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的大罗。其以诉讼的方式给大罗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大罗的合法权益。因此,大罗要求笑笑道歉,符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笑笑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