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防工程是指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国防和避难的如防空洞、自然灾害避难所等工程。
2、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以外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民防工程的所有权人应当自民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向区、县民防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