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名称、经营期限、地址变更的)。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