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辖市(省管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辖市”指省、自治区政府直接管理的“市”。
2、“省辖市”的行政区划(行政分区)为市辖区,包括城市服务功能的郊区,“省辖市”属于真正意义的城市。对“省辖市”既作为行政区划,同时也作为城市看待;尽管“省辖市”行政地位不低于地区,但统计上将“省辖市”和“地辖市”作为“市”单列,并未作为地级行政区统计。
3、“地级市”实行“市管市”和“市管县”,其行政区涵盖各种形式的县级行政区。
4、“省辖市”改“地级市”以后,成为四级行政区划制度的省、自治区主要行政分区形式,并作为地级行政区纳入统计。随着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的深入,到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5个地级行政区的51.1%,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区划类型,只有少部分的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现地级市达到293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88%。
5、此外,有些县级市也直接由省、自治区管辖,它们也为省辖市。